*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校毕业生教育培养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1]295号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将高校毕业生教育培养费由教育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粤教毕[2001]13号)悉。经会省财政厅研究,现复如下:
一、根据《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校毕业生培养费收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9]431号)等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教育培养费的收取工作,同意将高校毕业生教育培养费由各高校自行收取改由你厅统一收取,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
二、你厅有关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粤办函[1999]431号文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