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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执行期限:2000年4月1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交易凭证;2.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市、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项目
  (一)下岗职工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② 从事独立劳动服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③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领取主管地税机关发给的《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劳务报酬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证明单人2.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
  免征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法[1999]9号)
  执行期限: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报送资料:下岗证明等有关材料。

四、其他地方务税篇

  一、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项目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项目:减免上地使用税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减免条件:1.纳税人确有困难的;2.遭受自然灾害的。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92]国税发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95]财税字54号)
  执行期限:1992年3月4日起
  报送资料:对遭受自然灾害的,需附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说明。
  二、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项目:减免土地使用税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
  减免条件:(1)纳税人确有困难的;(2)遭受自然灾害的。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92]国税发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95]财税字54号)
  执行期限:1992年3月4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对遭受自然灾害的,需附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说明
  (二)行业房产减免房产税
  减免条件:一个行业的房产需减税或免税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86]财税1432号)
  执行期限:1986年11月20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三)车船使用税
  减免条件:一个县(市)范围或一种车船减免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1098号)
  执行期限:1986年10月18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三、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或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减免条件: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和个人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问题的通知》([85]财税553号)
  审批机关:市、县人民政府
  执行期限:1985年7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二)房产税
  减免条件:纳税人确有困难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
  执行期限:1986年10月18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三)车船使用税
  减免条件:个别车船需要定期减免税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
  执行期限:1986年10月18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条件: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减免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1989]17号)
  执行期限:1989年1月1日起,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五、涉外税收篇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城市房地产税
  减免项目名称:城市房地产税减免
  减免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因亏损等原因纳税确有困难,一个纳税年度内减免数额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的减免审批。
  减免依据: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执行时限:长期
  报批期限:市、县局在4月30日前报省局。
  报送材料:市、县局请示文件、企业减免申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书、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等有关材料。
  二、省地方税务局审核项目
  (一)营业税
  减免项目名称:外国企业、外籍个人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
  减免条件: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在境内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其合同经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外经贸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认定的,其收入可免征管业税。
  减免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36号《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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