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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22号、国税发[2000]013号)
  执行期限:1999年7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项目
  (一)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对象: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22号、国税发[2000]013号)
  执行期限:1999年7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个人所得税篇

  一、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年应纳税额超过五千元的,减征个人所得税
  减征条件:l、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2.每年应纳税额超过五千元。
  减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 [1994]财办24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28日起
  二、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年应纳税额在五千元以内的,减征个人所得税
  减征条件:1、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2、每年应纳税额在五千元以内(含五千元)。
  减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 [1994]财办24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28日起
  (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②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业主为下岗职工)的经营所得;③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可以比照。
  免征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法[1999]9号)
  执行期限: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
  报送资料:下岗证明等有关材料。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
  三、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项目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2.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3.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几个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免征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技术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06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33号)
  执行期限:1999年7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出资入股高薪技术成果认定书》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二)个人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
  减免条件:1.按市场价格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2.视购入住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免税;3.“一年内”是以购房、售房合同签订日作为计算时间的起止日。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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