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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十三)军队、武警部队企业
  减免条件:对武警部队(包括内卫、边防、消防等警卫部队)办的军人服务社(主要为武警部队内部服务的)、后勤服务中心(含编内培训基地、修理所、审计师事务所、医院、卫生队);武警办农场及武警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含挂靠农场的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
  根据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军队、武警部队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已彻底脱钩,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给地方后,不再享受对军队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军队保留的企业,可按原有关规定税收政策执行。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国税二[1995]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撤销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8号)
  执行期限:1995年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
  减免条件: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底之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36号、财税字[1999]43号)
  执行期限:1999年-至2003年底止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l)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五)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问题
  减免条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可在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2004年12月对日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l)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六)青少年活动场所
  减免条件: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12号、财税[2000]21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七)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减免条件:对在我省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末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杭州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0]171号、浙财税政字[2000]3号、财税[2000]25号)
  执行期限:2000年7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八)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减免条件:科研院所转为企业的(包括院所下属所室转为企业的,或进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的),可在2005年底前,免征所得税。
  减免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2000]1号)
  执行期限:2001年1月1日-2005年底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l)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省地方税务局核准项目
  (-)总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对象: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22号、国税发[2000]013号)
  执行期限:1999年7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市级地方税务局核准项目
  (一)总投资在2000万元一4000万元(含)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对象: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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