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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减免条件:(1)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的名单。(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受灾企业
  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l)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条件: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 %(含)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收取所得税2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2)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随军家属就业企业
  减免条件: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财税[2000]84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l)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情况表(比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校办企业
  减免条件: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学校。(对我省非教育部门所办,但纳入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所属的校办工厂,可享受校办工厂税收优惠政策)。
  (5)党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农厂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之间的联营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所得,也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6)原有校办企业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暂按学校投资的部分享受校办企业优惠政策,具体减税比例按学校出资股本(股份)的比例确定。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浙地税二[1995]48号、财税字[1995]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9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85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其中党校办企业自1995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校办企业界定、年检合格证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社会福利生产企业
  减免条件: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l)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福利企业“四表一册”及年检年审合格证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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