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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执行期限: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期限为1999年8月1日一2002年12月31日;积压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免征营业税期限为2001年1月1日一2002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l)申请减免营业税报告;(2)房屋买卖合同;(3)竣工验收证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其他资料。

二、企业所得税篇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受灾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l)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减免条件: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l)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三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l)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随军家属就业企业
  减免条件: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财税[2000]84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l)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情况表(比照劳动就服务企业);(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高新技术企业
  减免条件: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扶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经国务院批准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对区内的老企业,通过高新技术改造,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经省科委认定证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所得税两年。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的通知》(浙税二[1994]63号 [1994]财办13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22发-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文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20万元(含)受灾企业
  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20万元(含)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减免条件: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l)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 %(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收取所得税2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l)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20万元(含)的随军家属就业企业
  减免条件: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财税[2000]84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情况表(比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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