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执行期限:1999年10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l)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证明;(3)有关合同;(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
  减免条件:学校、党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89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福利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
  减免条件: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39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l)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情况表;(3)民政部门的证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高校后勤服务
  减免条件: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获得的租金收入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获得的服务性收入;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设置在校园内的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的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34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医疗劳务、卫生服务
  减免条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62号)
  执行期限:2000年7月10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l)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执业登记证书;(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住房租赁业务
  减免条件: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1]12号)
  执行期限:2001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随军家属就业服务
  减免条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部队有关证明;(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个人销售的普通住宅
  减免条件: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管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浙地税一[1999]74号)。
  执行期限:1999年8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l)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房屋买卖合同;(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
  减免条件: 1998年6月30日以前通过竣工验收,在1999年8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商品住房,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发[2001]48号)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