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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各项减免政策规定的报批期限确定各申请项目的受理期限,对期限内的申请实行限时办理制度。
  各地税征管局或税务所在减免项目规定报批期限内,对于资料齐全的减免申请应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核,核准工作。
  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于下级地方税务机关上报的减免申请,须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准或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对减免项目进行审批、审核、核准和备案过程中,必须以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的规定为依据,坚持集体审批制度,建立税务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由于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税、费、基金遭受重大损失或减免政策不能落实及纳税(费、基金)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应按《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减免项目情况统计制度,对各项目减免情况以及重点企业的实际享受的减免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并报经市级地方税务局汇总后,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第十八条 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减免政策的落实情况、减免项目的管理情况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规费减免汇总表》(略)
   2.《营业税减免情况汇总表》(略)
   3.《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统计表》(略)
   4.《个人所得税减免情况统计表》(略)
   5.《地方“四税”减免汇总表》(略)
   6.《城市房地产税减免情况汇总表》(略)
   7.《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略)

   附录:

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1年版)

一、营业税篇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
  减免条件: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1997]财税政16号、浙地税一[l997]42号)
  执行期限:1997年9月26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破产(兼并)的原因(包括批准的机关和批准的文件);(3)该项贷款的合同及其有关凭证;(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减免项目名称: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新增免税项目
  减免条件: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法[1999]9号)
  执行期限:1999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申请新增项目的报告;(2)其他资料。
  二、省地方税务局审核项目
  (-)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     
  减免条件:保险公司开展的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收即报
  报送资料:(l)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及具体险种说明;(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教育劳务
  减免条件:普通学校以及经各地人民政府或各地人民政府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其学历的各类学校及县级(含县级)以上党校、团校(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团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包括提供学历和无学历的教育劳务)。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地税一[1999]7号)
  执行期限:1999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l)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四技”业务
  减免条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减免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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