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1]54号 2001年6月29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各项减免税、费、基金的管理,规范各类减免项目的申请、审批行为,省局研究制定了《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交将现行减免税、费、基金项目汇编成册,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各项税、费、基金的减、免(以下简称减免项目)审批行为,充分体现公平、公开、高效的管理原则,确保各项减免政策的贯彻落实,有效发挥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和各税种、费、基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费、基金,是指统一由我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各项税、费、基金。
第二条凡依据税、费、基金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项目的申请、审批等行为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免决定无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免。
对于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须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减免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减免。
第四条 减免行为审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对减免项目享有权限不同,减免项目的审查批准行为可分为审批类、审核类、核准类和备案类;地方税务机关相应实行审批制、审核制、核准制、备案制管理。
审批,是指根据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的一定条件,有权的地方税务局结合当地有关情况,对申请人的减免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行为。
审核,审批的前置行为,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的减免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决定是否报审批机关的行为。
核准,是指有权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事先确定的一定条件,对申请人的减免申请进行核实后,只要符合减免条件,就应当允许申请人实施减免的行为。
备案,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的条件,要求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报告减免事项的情况及相关材料的行为。
第六条 省和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依照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对相应减免项目的申请行使审批权或审核权。
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对相应减免项目的实施行使核准权或备案权。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对减免申请的审核原则上实行初审和复审制度。征管局或税务所对受理的申请行使初审权;各级主管地方税务局对上报的申请行使复审权。
各级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权限内一些涉及面广、额度相对较小的减免项目的审批、审核、核准权授权下属征管局行使。具体办法由各级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其主管地税征管局或税务所提交书面减免申请。征管局或税务所应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对于权限内的申请按规定办理;对于非权限内的申请,应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本级主管地方税务局。
各级地方税务局对于征管局或税务所上报的减免申请,进行复核后,依照权限进行审批、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地方税各局。
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或审核的减免申请,由各主管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或核实后直接上报。
除特殊规定外,各级地方税务局不直接受理单位和个人的减免申请。
第九条 申请减免的单位和个人须向主管地税征管局或税务所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办税员证复印件;
2.减免申请报告和《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3.根据不同减免项目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要求减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各减免项目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逾期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其申请内容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减免的单位和个人,无论申请批准与否均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费、基金)申报。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认真履行审批权、审核权、核准权和备案权;任何地方税务机关不得越权。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在审批、审核减免项目时必须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或请示,对不予批准的项目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局或税务所在核准减免项目时可采用文件形式,也可采用申请表即批等其他形式进行批复。
要求申请单位和个人备案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或征管局应出具资料收讫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