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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对取消的收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3、检查结束后,各市、州物价局要于2001年9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附具体案例二个)报省物价检查所。
  附件:检查处理有关政策依据

  附件:

检查处理有关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函--中办发[1993]10号
  2、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物价[1993]1744号
  3、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
  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1993)财综字152号
  5、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93)财综字第173号
  6、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1994)财综字第81号
  7、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
  8、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第112号
  9、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
  10、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11、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61号
  12、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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