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重庆市社会力量
办学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办学先进单位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市政府将在全市社会力量办学工作会议上表彰一批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办学先进单位。现将评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管理部门;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及举办机构。
二、评选条件
(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
《条例》和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认真贯彻全国和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把社会力量办学纳入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之中,社会力量办学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力量办学发展势头良好。
2.能积极协调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的外部环境,理顺内部管理关系,在各项具体工作中,做到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各类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有一定数量,有上规模、上档次的“窗口”学校。
3.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管理规范有序,工作成效明显,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能够及时处理,及时解决,没有发生因管理工作不善而引发的不安定事件;能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4.能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办学的新路,善于在工作中创造和总结经验,在教育改革、教育管理和社会力量办学研究工作方面,做出了明显成绩。
(二)社会力量办学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学指导思想端正,社会声誉好,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2.领导班子健全、稳定、团结协作,工作扎实,积极投资单位建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设施,“硬件”投入中的自有比例逐年增大,育人环境好。
3.单位办学规模稳步扩大,办学有特色,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