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三、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公安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务意向证明;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技术人员、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人个人身份证、资质证明、联系方式和安全培训证书的复印件,外地务工人员还应持有暂住证和务工证明的复印件;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符合与中小学周边最短直线距离不少于200米、不设在居民区私人出租屋、地下室、四层以上楼层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出入口照片和建筑物外观照片。要求与互联网络联网的电脑不少于30台,每台电脑用地不少于3平方米的营业场所内部照片、场地平面图和网络拓扑结构图;
5、安装有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病毒防治和安全管理软件。上网用机设有上网用户遵纪守发的警示页面,用户确认后方可上网的证明材料;
6、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二)、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文化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技术人员、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人个人身份证、资质证明和联系方式;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
4、经营者不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承诺书。
(三)经营者可以同时向公安和文化两个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区)级以上公安、文化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责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分别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和《网络文化准营证》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获得批准文件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向省通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县(区)级以上公安部门签署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县(区)级以上文化部门签署的《网络文化准营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