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文化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二阶段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通管[2001]277号)
各市专项清理整顿办公室:
全省清理整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一阶段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各市正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整顿和重新登记。为了做好这一阶段的工作,省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在第一阶段清查摸底的基础上,依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进行重新登记;对基本符合条件,但尚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顿,整顿后达到要求的,可以重新登记,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关闭;对无证无照并有严重违规行为的,要坚决取缔。
市有关职能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造表登记,并于7月15日前汇总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020-87626800 ;联系电话:020-87626802; 联系人:崔治安),为清理整顿结束后颁发证照创造条件。
二、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安全设施齐备,入口处设有"营业时间为早上8时至次日凌晨2时,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的标示牌,与中小学校周边最短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00米,不得设在居民区私人出租屋,不得设在地下室,不得设在第四层以上楼层;
(二)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与互联网络联网的电脑数量不得少于30台,每台电脑占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三)采用专线接入的方式与互联网络联网;
(四)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五)、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七)、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八)、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公安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网络安装有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病毒防治和安全管理软件,上网用机设有要求上网用户遵纪守法的警示页面,用户确认后方可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