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作为出资的技术成果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前或变更登记前作价。
出资各方中有一方是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拟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价,其评估结果应经市、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出资各方为非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各出资方可对拟入股的技术成果协商作价或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无论采取协商作价方式,还是评估作价方式,出资各方均需就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协商认可、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等达成书面协议。
(三)对职务成果作价入股的,按《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浙政(1998)17号)执行。
(四)技术成果作价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经市及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百分之三十五;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作价入股协议书
实行技术成果入股的,出资各方需共同签署“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技术成果出资标的;
(二)技术成果评估价、确认价、协商认可价;
(三)技术成果出资占全部注册资本的比例;
(四)技术出资方的出资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五)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六)风险与责任承担;
(七)争议解决事项;
(八)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四、注册登记
实行技术入股的公司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进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除按
《条例》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当在验资证明中附有下列文件:
(一)出资各方共同签署的“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协议书”。出资方中有一方是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还应有技术成果评估报告及其确认书。
(二)技术成果作价比例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还须有市及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