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杭州市
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1]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科委关于《杭州市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01年7月2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号)精神,规范技术成果出资行为,促进技术成果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组合,优化本市产业结构,根据国务院转发国家科技部等七部委(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29号)和省政府《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浙政(1998)17号)等规定,特就我市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提出如下意见:
一、可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
(一)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是指技术成果合法享有者(以下简称技术出资方)将其技术成果财产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含企业进行增资扩股,下同),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按作价协议书转归公司享有。
(二)技术出资方可以用下列技术成果财产权作价入股:
1、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动植物新品种、新药等法律、法规认可的技术成果财产权;
4、非专利技术成果的财产权。
本意见所称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动植物新品种、新药等法律、法规认可的技术成果财产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产生的有关权利,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产生的权利,也不包括有关权利的使用许可。作为出资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剩余的法定保护期一般不少于3年。
本意见所称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是指通过市及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鉴定(验收、评审)或登记备案的科技成果。特种行业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是指法定部门认可的技术成果。
(三)中方以技术成果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入股的,应按国家关于秘密技术审查的规定执行。
二、技术成果作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