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玉门市工商收费
标准中有关政策界限的复函
(甘价检[2001]139号 2001年7月3日)
玉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工商收费检查中有关政策界限的紧急请示》(玉政价发[2001]08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计委,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物价局价费字[1992]41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检查工商管理收费,政策依据是正确的。
二、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应当以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为依据,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收费许可证》收费。收费政策调整后,收费单位不按调整后的收费政策收费的,以乱收费行为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