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部分市属中小企业分批实施属地管理的通知
(市委办[2001]16号 2001年7月5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放开搞活中小企业,市委、市政府决定,对部分市属中小企业分批实施党群职能、政府职能和社会职能属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地管理的企业范围
企业属地管理应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政企分开,有利于放开搞活中小企业。属地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是已完成企业改制,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以下,且没有市本级国有股权的中小企业。
二、下放的主要职能
企业属地管理后,原市本级的管理职能随之下放。下放的职能主要是:
(一)党群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职能;
(二)政府管理职能。主要包括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统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的实施;
(三)社会管理职能。主要包括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等的实施。
三、属地管理企业的确定
企业属地管理按照明确目标、统一规划、循序渐进、稳步实施的原则进行。第一批属地管理企业的名单结合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调整重组确定(企业名单附后)。今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将分期分批逐步实施属地管理。
四、企业属地管理后的几个问题
(一)属地管理企业应缴税费全部由企业所在区、县(市)有关部门征收,税收在市财政核定的基数内全额上缴;超基数部分按区、县(市)得大头、市得小头的原则分配。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二)萧山区、余杭区和县(市)境内属地管理企业的离休干部仍由企业统一管理,其余6个区属地管理企业的离休干部由市有关部门统一管理。市经委系统(除萧山、余杭区和县(市)境内的属地管理企业外)属地管理企业的离休干部,由市工交系统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属地管理企业的退休人员仍由企业管理,党员组织关系按市委有关规定转到所居住地党组织。
(三)社会保险金统筹渠道不变,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金均按原规定参加市或萧山区、余杭区、县(市)的社会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