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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降低医疗机构第三批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降低医疗机构
第三批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青计价格[2001]598号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青海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局发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0)232号)和省卫生厅、计委、经贸委、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藏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青卫规财(2000)503号)及省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青计价格(2000)188号)中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降低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省医学院附属医院、青海省妇产儿童医院、青海省中医院、青海省新血管病专科医院、青海省红十字医院、青海省交通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委托你中心进行的第三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将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降价后产生的价差,大部分利益让给患者的原则,我委核定了这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中属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降低后的零售价格见附件一;这次集中招标采购根据《省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青计价格(2001)188号)中有关规定,制定具体价格,并报我委备案。市场调节价药品中标品种见附件二。
  二、上述8家医疗机构要抓紧降低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准备工作,最迟不得晚于2001年7月15日执行。
  三、各医疗机构应本着质优、价优的药品先采购的原则定货,以使患者享受到更多的降价实惠。禁止医疗机构向供货单位要回扣和让利等。
  四、医药经销单位和其它医疗机构可参照降价后的价格执行。
  五、降价药品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药品的监督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严肃查处,以保证这次降价落到实处。
  附件:
  1、青海省医疗机构第三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零售价格表(略)
  2、青海省医疗机构第三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市场调节价药品中标品种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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