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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意见

  要进一步强化民政部门主管基层政权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职能,确保村民自治和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各级村民自治机构和编制配备由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部门审批,确保村民自治和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有机构办事,有人员办事。
  要保证村民自治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要安排必要的经费预算,确保村民自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尽快解决少数村委会没有办公场所的问题,县级人民政府要摸清底子,做好基建立项规划,地方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在3年内逐步解决。
  四、理顺组织关系,保证工作落实 
  一要明确村委会、村民小组与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的关系。村委会、村民小组依法管理村、组办的集体经济组织;巩固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支持和保障各类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各类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对生产经营中的事项,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必须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二要明确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不再是简单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在行政管理方面,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施行行政管理和接受行政管理的关系;在村民自治事务方面,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要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依法行政,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要切实转变职能,将过去以行政命令为主的工作方式转变为以指导和服务相结合为主的工作方式;通过依法行政和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开展自治活动,完成各项农村基层工作任务,发展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村委会和村民一定要明确村民自治是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的,实行村民自治必须承担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为前提;村委会在行政管理上必须服从政府的行政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政府的政令;办理村民自治事务,必须依照村委会组织法和我省实施办法、选举办法,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要明确村委会与村民小组的关系。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均为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组织,两者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委会应尊重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在集体土地及其他集体财产、资金等方面不得实行任何形式的平调。村民小组的土地、集体财产、集体经济应由各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经营、自主管理,不得进行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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