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村民自治,必须建立健全选人、议事、管理、监督等各项制度,坚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使村民自治沿着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发展。
建立健全民主选举制度。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直接、差额、无记名和秘密写票的原则进行选举。要认真做好选举工作,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对选举中违法违纪事件,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建立健全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真正做到凡村里的大事尤其是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要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完善议事办法,提高议事质量。各地要依照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民代表会议规则,明确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村民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2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应召开1次。
建立健全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明确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使村级管理做到行之有规,处之有据,实现村民和村委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建立健全以村务公开、民主理财与民主评议干部、民主评议村委会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做到凡是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他们切身利益的问题,都按期如实公开。同时要加强村务公开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使民主监督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制度。村委会成员的工作,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评议或测评可结合年终工作进行,每年一次。评议中,村委会成员都要作述职报告,凡被评为不称职的干部,应给予训诫或启动罢免程序予以罢免。
三、加强工作领导,强化部门职能
各级政府要把村民自治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作为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来抓。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村民自治工作,就村民自治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并确定一名政府领导分管村民自治工作;要把村民自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听取民政部门的汇报,定期进行研究,及时作出部署;政府主要领导要经常到农村基层调查研究,亲自蹲点,抓好示范,树立榜样,以点带面,推动工作;要层层建立领导目标责任制,明确有关领导在村民自治工作中的领导责任,并把村民自治工作作为考核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