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大、政协、群众团体以及法院、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
人大、政协、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原则上参照中发(2000)18号、中办发(2000)31号文件执行。人大、政协机关机构改革要根据完善机关职能、理顺工作关系、发挥整体功能的要求,调整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优化干部结构。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要坚持有利于党对群众团体的领导和群众团体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原则,完善体制,理顺关系,合理划分职责;改进运行机制,克服行政化倾向;精干内设机构,精简人员编制。
法院、检察院机关的机构改革,要按照
宪法、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并完善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职能,调整明晰内设机构的职能配置,解决职责交叉、分工不明的问题,适度精简人员编制,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
人大、政协、群众团体以及法院、检察院机关的机构改革与各区、县(市)机构改革同步进行,通盘考虑。
(四)精简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各区、县(市)行政编制精简比例:
1、城区:滨江区保持现有编制数不作调整;萧山、余杭两区,以原省核定的县(市)行政编制为精简基数,扣除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上划的6.5%编制(工商3%、质监2%、药监1.5%),在此基础上,按18%比例精简(今后计入市行政编制总数);其他五个城区,由市统一按比例精简后下达。
2、县(市):以原省核定的县(市)行政编制为精简基数,扣除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上划的6.5%编制(工商3%、质监2%、药监1.5%),在此基础上,按20%比例精简。
3、经批准由建制镇改为街道办事处的区、县(市)政府驻地镇,可将原核定的乡(镇)编制,按乡镇23%的编制精简比例精简后,转为区、县(市)级机关行政编制,计入编制总数。
4、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精简机关、充实一线和基层的原则,调整、优化队伍素质。公安部门机关编制按5%比例精简,具体范围待省明确后再定。司法部门机关编制与同级政府机关同比例精简。
5、人大、政协、群众团体机关与同级党政机关之间编制精简比例要适当;法院、检察院机关编制精简比例待中央和省明确后,再行布置。
领导职数:
区、县(市)级领导班子职数按省委(1997)24号文件规定执行。除上级下派挂职锻炼干部外,区、县(市)级党委、政府一般不再配备助理。区、县(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含党政职务)一般设1—3名,工作任务特别重的综合部门可增设1名,不再配备部门领导助理。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原则上设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