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压缩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
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要结合机构改革,根据本地实际,综合设置精干、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3、合理设置政府机构。
区、县(市)政府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统称政府工作部门,其上不再设置管理层次,一般不设置部门管理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实体办事机构,机构设置不要求与上级政府部门完全对应。
区级政府工作部门一般称局、办,均为处级,内设机构称科、室,均为科级。内设科室的设置与管理应严格按照杭编(1997)62号文件规定执行。
县(市)级政府工作部门一般称局、办,均为科级,按规定批准设置的内设机构为股级。
各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精简后的个数为:萧山、余杭两区参照较大县的机构设置为24个;滨江区政府机构设置维持现有格局不变;其他五个城区政府机构设置18个左右。富阳、建德、临安三市对应较大县,机构设置22个左右;桐庐、淳安两县对应中等县,机构设置18个左右。
各区、县(市)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机构数必须控制在上述限额内。
(1)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部门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区分局为市局的派出机构(药品监督除萧山、余杭区外,其余各区不设分局),县(市)局为市局的直属(派出)机构,均不计入各地机构设置个数。地方税务部门的设置形式继续按省有关文件执行。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体制改为市、县(市)双重领导,以县(市)政府管理为主。
(2)不再设置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其政府行政与行业管理职能并入经贸部门。
(3)适当归并农口机构,一般只设一个综合性的农业农村工作部门;城建口、文化口机构原则上设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部门。
(4)民族宗教事务、侨务、台湾事务机构原则上与统战部门合署办公,对外保留牌子。
(5)物价、粮食、乡镇企业管理机构可作为政府有关部门的内设机构,对外保留牌子。
(6)法制办公室职能由政府办公室承担,对外保留牌子。
(7)各区、县(市)原则上不再设置新的政事合一机构或将行政机构直接转为事业单位。
(8)各城区按照精干、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县(市)如考虑建立综合执法机构,需按程序报批。
(9)市辖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为区委、区政府派出机构,与区级机构改革同步进行,街道级别与区政府工作部门相同。街道一般内设5个职能机构,可规范设置为:党政办公室、民政科、社会综合治理科、计划生育科、城市管理科,内设机构均为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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