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县(市)党委机构改革
党委机构改革要着重理顺党委部门之间、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调整规范工作机构的设置,精简部门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在保持党委部门整体结构稳定的前提下,可撤销或调整与政府部门职能交叉重复、分工过细的机构,确需党委、政府共同承担的职能,采取合署办公或一个机构挂两块牌子的办法解决;原则上不再设置部门管理的机构,有关职能并入相关部门,确属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可保留牌子、使用印章;要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尽量减少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有关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区、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监察局)计入党委部门机构设置个数。
区级党委部门机构设置,萧山、余杭两区不超过8个,其余各区不超过7个,现低于7个的不再增加。
县(市)党委部门机构设置不超过8个,现低于8个的不再增加。
区级党委部门机构一般称部、委、办,均为处级,内设机构称科、室,均为科级。党委部门内设科室的设置与管理应严格按照杭编(1997)62号文件规定执行。
县(市)党委部门机构称部、委、办,均为科级,按规定批准设置的内设机构为股级。
(二)区、县(市)政府机构改革
1、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各方面关系,合理划分事权。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改变政府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落实企业自主权,同时积极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市与区、市与县(市)以及区、县(市)与街道、乡镇的关系。
在市与区的关系上,属于城市规划、经济综合、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务,以市管理为主;城市的教、科、文、卫及社会服务等,以区管理为主;城市建设等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市)级政府具有相对独立性,属于县级政府管理权限内能自行决定和处理的事务,应由县(市)负责。要切实把职能转向服务与协调,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逐步发展小城镇,促进农业的专业化、市场化、现代化。
在区、县(市)与街道的关系上,要充分体现“二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精神,将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发挥街道作用。
区、县(市)与乡镇的关系,主要是调整主管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的管理体制,凡能下放给乡镇的要坚决下放,以完善乡镇功能;对实行乡镇与区、县(市)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应尽量以乡镇管理为主;对设在乡镇的垂直管理机构,乡镇要加强监督。
要进一步理顺各工作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按照“职权一致、一件事由一个机构管理为主”的原则,合理界定部门职责。对调整、转移、下放的职能,要以“三定”形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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