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杭州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委[2001]18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
杭州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2001]5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现就我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水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理顺各方面关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精干公务员队伍,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区、县(市)政府作为行政管理体系中最基本的一级政权,要通过改革和精简,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同时,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干部队伍。
改革的原则是:
(一)加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有利于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把政府职能转变到提供服务、加强管理上来。
(三)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关系,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四)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兵简政,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五)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地域特点、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革。
(六)依法行政的原则。规范政府行为,完善运行机制,推进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二、改革的任务和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