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
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粤府办[2001]7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年上半年,我省首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全省将统一进行换届选举。各地要结合做好换届选举工作,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管理,凡以往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做法与国务院通知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74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建立和完善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新印章刻制使用和旧印章作废,应到当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凡没有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制度的,要尽快建立,并要把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纳入村民自治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