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合格单位的通知
根据《
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54号令)的规定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文件的要求,吉林省物价局于2001年3月15日至6月10日,对驻长的中直及省直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进行了年度审验工作,现将经审验合格的收费单位及《收费许可证》号码公布如下。
按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省政府第119号令)的要求,凡未取得《收费许可证》及未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单位,从即日起不得从事收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