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吴忠市(利通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居民、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均须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公共事业用水,每吨水加收污水处理费0.40元;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军队(含武警)每吨水加收污水处理费0.50元;工商企业(含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每吨水加收污水处理费0.60元。
2、对集中供水、自备水源部分,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应扣除消耗,分别按供水量、取水量的80%计征;对酿造等以水为主要原料的行业,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扣除产品中原料用水部分计征。
3、凡自治区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应严格按本条款规定执行:
①对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业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血液中心(站)以及残疾人福利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减半收取;
②对各级公立非营利性医院、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妇幼保健院(所)以及城市街面绿化、居民住宅小区绿化、企事业单位绿化用水;街道洒水用水,均免收污水处理费。
③企业的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均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超标排污费。
④企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无论是否经过处理和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均应交纳污水处理费。其中,超过国家规定排污标准的,仍须按规定交纳超标排污费。对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应适当核减,核减后的收费标准按补偿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的原则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按水价管理权限审批。
三、建立健全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吴忠市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防止跑、冒、滴、漏,努力做到足额征收。市财政主管部门要对污水处理费收入和支出进行专项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规范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吴忠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免交。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按责、权一致的原则,确保正常运行和运行质量,做到达标排放。吴忠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单位)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停止运行或不满负荷运行的,应责令其纠正,并追究企业(单位)的法人责任;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单位)处理过的水质的监测,发现水质超标的,除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外,应责令其整改,直至达到标准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