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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吴忠市收取污水处理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吴忠市
收取污水处理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1]140号 二00一年七月六日)


吴忠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环保局: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加快污水集中治理步伐,促进以环境保护各产业健康发展长远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特急计价格(1999)1192号)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34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结合吴忠市实际,现将吴忠市收取污水处理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供水价格外加收污水处理费,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
  根据用户用水数量(包括从城市供水企业取水、自备水井和从黄河、湖泊中取水),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以补偿城市排污和污水处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
  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吴忠市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统一由吴忠市城建规费稽查大队收取。收取污水处理费时,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吴忠市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月划拨给排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单位),专项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营运及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不得挪用。
  二、污水处理费核定的原则及收费标准
  (一)污水处理费核定的原则
  根据国家规定,污水处理费应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运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动力费、材料费、输排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
  (二)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及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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