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甘价信[2001]第133号 2001年6月28日)
各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
为适应药品价格管理需要,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系统,全面开展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根据
国家计委印发的《药品价格监测办法》(计价格[2000]2185号)和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70号)精神,现就全省药品价格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省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精神统一领导和安排,各地物价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施监测工作。省物价局委托省价格信息中心负责全省药品价格监测数据收集、上报和发布等工作。
二、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根据国家安排,经我局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甘肃神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生产企业、张掖地区药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药品批发企业、兰州安泰堂医药连锁店等15家药品零售企业(单位)共27个单位为全省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三、药品价格监测内容为药品经营单位实际购进、销售价格及销售数量和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价格”为上报当日的时点含税价格;“销售数量”项是指上报资料间隔期间销售该品种的累计数量,第一次上报时,销售数量的间隔为一个月。具体填报表式见附件二。
四、药品价格监测数据报送时间。按照《
药品价格监测办法》规定,原则上定点单位须每月15日前报送全部经营品种的价格数据。考虑到全省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刚起步,2001年各定点单位报送数据的时间暂定为每两月上报一次,首次上报时间为8月15日。如遇节假日,提前报送。
五、药品价格监测重点。按照《
药品价格监测办法》规定,原则上定点单位须报送经营(生产)全部药品的价格数据,考虑到药品的品种、规格多,报送全部品种的价格数据有困难,目前,暂定监测品种的重点类别是西药中的抗微生物药、非甾体抗炎镇痛药、抗肿瘤药、神经系统用药、循环系统用药、中成药中的内科用药。据此,经研究确定生产企业报送企业生产的全部品种价格资料,药品批发、零售单位具体报送品种见附件三《定点监测单位监测品种划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