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退税机关受理登记
出口企业按要求填好《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加盖有关人员印章和企业公章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退税机关。《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内容填写齐全、表达准确、资料齐备,退税机关即受理登记。
3.核发退税登记证
退税机关受理登记后,应按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进行全面审核,对退税公式、退税方式、申报方式进行确认。
4.退税部门要将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本地区的出口企业代码库。出口退税政策如有调整,应及时调整维护代码库。
五、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1.变更登记
出口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等事项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等资料,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变更登记。
退税机关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经过调查核实后,在原《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上签署意见,加盖“变更”字样的印章,并核发新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2.注销登记
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消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登记。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原签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3.验证
退税机关应每年组织一次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的查验工作,对登记证的有关内容与出口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进行审验并确认。
六、《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编号规则
省局统一印制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统一贯以“黑国税进号”,号码为8位。前四位为本地区区位码,后四位为流水号。如齐齐哈尔市某企业《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号码为“黑国税进字23020001号”。
七、其他
1.《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和《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由省局统一印制;
2.《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3.纳税人遗失出口退税登记证,应当书面报告退税机关并登报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4.对未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