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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
退税登记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1]120号 2001年6月26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务登记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为加强《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管理,省局决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换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登记的企业范围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工资企业、生产型集团公司、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商业、物资(流通)企业、私营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实行“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
  3.其他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
  二、登记附送的资料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征税的国家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账号、退税账户和开户银行证明;
  6.《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旧证)。
  三、登记地点及时限
  1.哈尔滨(不含在哈中省直企业)、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所在地企业分别由其所在市级国税局办理;
  2.其他市、地企业由所在地国税局统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局办理。省局不直接受理;
  3.本次换证时间为2001年7月1日至8月31日。
  四、登记程序
  1.企业申请登记
  企业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见附件),《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一律用碳素笔填写,一式两份。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所在地企业《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报省局一份备案,其他市地所在地企业《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留所在市地国税局一份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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