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海门大桥和海河大桥收费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海门大桥转制
经营后重新核定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津价费[2001]229号)
塘沽区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转报的中翔(天津)海门大桥有限公司《关于调高海门大桥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海门大桥转制经营后重新核定车辆通行费标准的函》(津政办函(2001)8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海门大桥是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收费的公路桥梁,转制经营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同意重新核定海门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
二、重新核定后的车辆通行费标准如下:
(一)各种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1吨以下(含1吨)货车、津E牌照出租汽车,每通行一次收费1元;
(二)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1吨以上至5吨以下货车,每通行一次收费5元;
(三)20座以上至50座以下(含50座)客车,5吨以上(含5吨)至15吨以下货车,每通行一次收费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