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海门大桥转制经营后重新核定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海门大桥和海河大桥收费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海门大桥转制
经营后重新核定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津价费[2001]229号)


塘沽区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转报的中翔(天津)海门大桥有限公司《关于调高海门大桥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海门大桥转制经营后重新核定车辆通行费标准的函》(津政办函(2001)8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海门大桥是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收费的公路桥梁,转制经营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同意重新核定海门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
  二、重新核定后的车辆通行费标准如下:
  (一)各种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1吨以下(含1吨)货车、津E牌照出租汽车,每通行一次收费1元;
  (二)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1吨以上至5吨以下货车,每通行一次收费5元;
  (三)20座以上至50座以下(含50座)客车,5吨以上(含5吨)至15吨以下货车,每通行一次收费15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