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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补充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补充优惠政策的通知
(渝府发[2001]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1998)40号)下发以后,我市在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以下简称“CNG汽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CNG汽车总量仍然较少,加气站数量不足,制约了CNG汽车的进一步发展。为了加快我市CNG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步伐,进一步改善我市的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对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加大支持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CNG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除享受渝府发(1998)40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免收自来水、天然气增容费及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中涉及需开挖公路和搭接的项目,免收公路开口接线费(不含高速公路);造成路产损坏的,应按市物价部门审定的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或恢复原状。
  二、对于汽车生产企业新生产的CNG汽车或市交通委员会认定的定点改装厂改装的CNG汽车,在国家燃油税政策出台之前,按70%比例包缴年度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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