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在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与资格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应达到规定的年限。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根据任职资格的条件自主申报。申报人员应认真、如实地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并提供任现职以来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
3、审核。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人事职改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审查小组,负责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申报材料的内容、完成聘约规定的任务、年度考核、属破格晋升的是否符合条件等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写出审查意见,并客观、详实地填写《综合表》。评审材料须经区、县(市)人事部门或市属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相应评委会评审。
送审材料的真实性由单位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二年内不得申报。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4、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评审对象的业绩、成果、学术技术水平等进行全面评价,评审确定专业技术资格。
需要通过考试或确认等途径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执行。
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基本条件
聘任包括同级聘任、低职高聘、高职低聘和续聘。
1、同级聘任,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与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一致。同级聘任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2)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4)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2、低职高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高于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低职高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德才表现突出,确属出类拔萃,具备所聘岗位职务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2)工作业绩与水平能力明显优于或高于具有同级聘任资格的应聘人员。
(3)任本职务满三年以上。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
事业单位高聘为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应报市人事局职称专家处;高聘为中级职务的应报区、县(市)人事局,市属单位应报单位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再予以聘任。
3、高职低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低于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高职低聘:
(1)因本人能力不能履行同级岗位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