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浙价商[2001]229号 二00一年七月五日)
杭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杭价商[2001]113号)和《关于要求对地下水使用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杭价商[2001]09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杭州市污水处理量增加,污水处理运行成本上升的情况,同意将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吨0.25元调整为每吨0.40元。
二、为保护杭州市的城市地下水资源和环境,同意对市区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及个人按使用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吨0.40元。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的运行、维护,不得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