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支取。职工遇到下列情况时,可持有效证明材料支取本人住房补贴账户内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城市规划部门或房地产行政部门的批复文件等复印件);
(二)缴纳住房租金(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三)离休、退休、离职(提供单位证明或离退休批文复印件);
(四)出国定居或因私出国(境)一年以上(提供因私护照和签证复印件,旅游护照无效);
(五)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提供死亡证明或单位证明)。
办理支取手续如下:
1.职工根据住房补贴的支取条件,向单位提出支取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
2.单位按规定审核同意职工支取住房补贴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住房补贴支取凭证》一式三联,二、三联加盖单位预留在银行印鉴卡上的印章,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支取手续。
3.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接到《住房补贴支取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后,按规定对单位名称、职工姓名、账号、余额、支取原因和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在《住房补贴支取凭证》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并注明“转账”或“现金”。单位持《住房补贴支取凭证》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支取手续。
4.银行经办网点接到《住房补贴支取凭证》核对后,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第一联退还单位;第二联经办银行记账;第三联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记账)。属于购、建、修住房支取的,通过“转账”转入对方收款人账户内(补贴账户应保留10元余额继续缴存);属于离退休、出国定居、死亡等支取的,将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本人。
六、转移。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补贴专户的,将其原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单位住房补贴专户;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专户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在原单位个人账户内封存。住房补贴的转移要根据是否转入、转出同一银行经办网点,分为不销户转移和销户转移。办理转移时,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一式五联《住房补贴转移凭证》并在第三联、第五联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到经办银行办理转移手续。银行核对无误后,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办理转账手续(第一联转出单位记账,第二联转入单位记账,第三联转出银行记账,第四联转入银行记账,第五联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记账)。
七、核定。按月缴存住房补贴的职工缴存额如发生变化时,为重新确定其月缴额由所在单位办理核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