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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属、中央在兰住房货币化分配试点企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办法》的通知

  十二、纪检、监察、审计、建设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住房补贴发放情况的检查,严禁滥发或变相发放补贴的行为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十三、省属、中央试点企业在兰外的参照本办法,操作中涉及省房改办、省资金中心办理的事宜在当地房改办、资金中心办理。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操作办法由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表一:省属、中央在兰试点企业应发放住房补贴人员名册(略)
  表二: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略)
  表三: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审核表(略)
  表四: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审核明细表(略)

省属中央在兰住房补贴试点企业操作程序


  现将住房补贴的开户、缴存、补缴、变更、支取、销户、转移、核定、结息、对账和查询等操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开户。住房补贴试点企业的经办人员持审批单位审批的《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审核表》,到本单位缴存售房款的银行经办网点领取《住房补贴登记表》和开户印鉴卡片。试点企业经办人员填写一式四份《住房补贴登记表》(单位、经办银行、主管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一份),待填好登记表及在印鉴卡上预留印模后,一并交银行经办网点,开立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取回银行盖章的印鉴卡及登记表。同时领取《住房补贴汇缴清册》核定职工按月补贴和一次性补贴缴存额。
  二、缴存。住房补贴试点企业应在发薪日后5天内缴存住房补贴,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一式三联《住房补贴汇缴凭证》(第一联汇缴单位记账,第二联经办银行记账,第三联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记账),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缴存手续。首次缴存时,必须附核定的《住房补贴汇缴清册》一式二份(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经办银行各一份),并开设职工住房补贴个人账户。住房补贴的缴存分为按月补贴和一次性补贴。
  三、补缴。试点企业已开户按月缴存住房补贴时,因故未缴存,则应进行补缴。补缴时,经办人员填写一式三份《住房补贴汇缴凭证》和《住房补贴补缴清册》,到经办银行办理补缴手续。新增的尚未开立住房补贴账户的职工,需按月补缴住房补贴时,单位应先办理变更手续中的“新增”,再办理补缴手续。
  四、变更。试点企业因按月补贴的职工发生增减变化而引起当月缴存总额变动时应办理变更手续。当月汇缴时,经办人员除填写《住房补贴汇缴凭证》外,必须填写一式二份《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册》,到经办银行办理汇缴及变更手续。如新增或调入职工、职工因停薪辞职等原因封存住房补贴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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