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属、中央在兰住房
货币化分配试点企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办法》的通知
(甘房改办[2001]7号文 2001年7月17日)
省属、中央在兰住房货币化分配试点企业:
为了顺利推进省属、中央在兰试点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伐,根据省、兰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甘政发[1998]72号)和实施意见(甘政发[1999]29号),以及甘肃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建房改[2000]178号)精神,结合试点企业具体情况,制定了《省属、中央在兰住房货币化分配试点企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甘肃省建设厅
二00一年七月十七日
省属、中央在兰住房货币化
分配试点企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办法
为了顺利推进省属、中央在兰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伐,根据省、兰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甘政发[1998]72号)和《实施意见》(甘政发[1999]29号),以及甘肃省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建房改[2000]178号)精神,结合试点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原则
企业住房补贴发放可以执行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实施办法,也可以在执行国家和省上房改基本政策的前提下,遵照“可以参照,不要硬套;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
(一)企业工资水平较高,房价收入比(即当地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4倍以下的,视同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应有的住房消费含量,可以不实行住房补贴,但仍然要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不断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
(二)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且有一定的住房基金可以转化,可以确定新老职工(新老职工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一次划定)不同的补贴发放方式,新职工按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实行住房补贴,老职工采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在购房时一次划给售房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