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基金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1]65号 2001年7月10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捐赠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号)等5个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向下列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1.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2.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