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汕头市纪委、汕头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共产党员、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中央和省驻汕单位,市直局以上单位:
近两年来,利用“六合彩”等形式进行赌博活动虽经多次打击,但在我市一些地方仍有出现,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毒害党员、干部队伍,影响了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为严肃党纪政纪,坚决查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六合彩”赌博的行为,市纪委、监察局制定了《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汕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汕头市监察局
2001年7月12日
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
“六合彩”赌博活动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打击和取缔利用“六合彩”赌博活动,严肃查处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利用“六合彩”赌博的行为,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条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纵容、策划、经营、庇护利用“六合彩”赌博活动,以及打击利用“六合彩”赌博活动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等,依照本规定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凡参与“六合彩”赌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或撤职处分;
(一)策划、参与开设赌场、赌档的;
(二)经营“六合彩”赌博业,充当“庄家”、“赌头”,或参股当“庄家”,或为“庄家”设代销点接受投注的;
(三)动用公款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