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价费字[2001]65号 2001年7月18日)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核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赣财综字(2001)17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8)4号)规定,为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以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同时为规范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将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培训费:按(集中培训人员)每人每课时1元收取。
二、培训资料和场租费:应严格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向学员收取,不得多收或变相多收。其中培训资料费由学员自愿购买。培训组织单位的相关凭证要妥善保管待查。
三、培训对象:暂定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已取得会计证的在职会计人员。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待条件成熟后再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