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2001年7月3日)
为全面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保险法律法规,规范保险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甘肃省保险市场秩序,经在甘经营保险业务的各家保险公司总经理共同协商,达成共识,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一条 各签约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自觉接受国家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重合同、守信誉,竭诚为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热情、周到、翔实的服务,认真履行保险责任,规范保险行为,维护保险信誉,稳定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促进我省保险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条 各签约公司应当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在宣传及展业过程中杜绝不尊重甚至贬低、诋毁其他保险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各签约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地域经营业务,不得超范围跨地域经营。并遵守各签约公司之间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不得用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对某些特殊业务或保额巨大业务可通过协商采取联合共保的方式,避免有损行业形象的事件发生。一旦共保协议成立,共保各方均不得单方面改变承保条件,以确保保险当事人的共同利益。
第四条 各签约公司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不得借助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手段,以联合发文或其他形式开展强制性保险业务。
第五条 各签约公司要严格执行经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规章。不得使用过期、作废条款或套用、拼凑条款,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对于在本地区范围内实行的地区性的新险种和附加条款,须报经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要认真贯彻“同一地区、经营同一险种、执行同一保险费率”的原则,不得采取无赔款退费或其他方式变相降低保险费率。对于安全无赔款续保优惠,不得提前给付。必须做到保险期满、确无赔款、在次年度续保时按规定比例给予优惠。
第六条 各签约公司必须统一使用国家保险监管部门监制的保险单(凭证),不得使用过期、作废或自制的保险单及保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