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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工作实施意见

  六、对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站的工作人员,要按岗位要求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更新和提高街道、社区工作者的知识和技能,正确掌握社会保障工作政策,逐步实现持证上岗,以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质量与效率。
  七、街道和社区的社区服务(社会救助)机构根据所管理服务的低保对象、退休和失业人员等不同群体的需求,合理确定内部岗位配置,做到定岗定责。
  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用于保障工作中的调研、培训、核查、办公用品购置和档案管理等。为有利于社区做好协管工作,对工作量较大的行政事务或临时性事务,实行“费随事转”,由有关部门向社区拨付一定的工作经费,以保证社区协助政府从事社会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基础福利设施、活动室用房及电话、微机等必要办公设备,以保证社区能够正常开展工作。现有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达不到省政府规定标准的,要采取措施,逐步解决;没有房源的可采取租、借、建等办法解决;在新建小区时开发单位要为社区居委会设置办公室和社区服务站,供社区居委会无偿使用,并免缴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配套费;要切实加强社区福利社会化工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场所、建立专(兼)用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开办老年人学校,兴建老年公寓、托老所、医疗点、老年人活动中心等老年卫生、文化、福利设施,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站的建设,健全社区服务网络,强化社区服务功能。
  九、民政部门要组织街道、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建立健全以社区居委会、居民组长、院长、楼长、社区成员代表、社区中介组织和志愿者为主体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区、街道、社区居委会要建设三级服务网络,拓宽服务领域,按照社会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的原则,引导社区力量为低保对象、退休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提供生活资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拓展服务范围,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提供相应服务;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社区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做好下岗和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大力发展社区卫生组织,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及时的医疗服务;财政部门要适当安排退休职工活动经费,保证社区正常开展活动;文化体育部门要组织退休人员开展社区文化健身活动,丰富离退休人员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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