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工作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1]28号 2001年7月6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和《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充分发挥社区在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中的重要作用,以适应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现就全省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区是实现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工作的重要载体。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和《辽宁省社区建设暂行办法》,依靠社区组织,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发挥社区优势,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推动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进程。
二、《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实施之后,先逐步将登记为失业的人员和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的档案及必要的服务工作,从原用人单位移交给上述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和社区统一管理。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街道(镇)发放,逐步实行由银行、邮局发放。
四、市、县(市、区)民政局内可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分别设立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负责承办有关事务。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人员编制要本着精干和确保工作开展的原则,从机关内部调剂解决。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不配备编制,但要配备适当的专职工作人员。所需专职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并通过公开考试的方式聘用,其补贴标准按照当地社区工作者补贴标准执行。
五、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对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协助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开展工作。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主要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上报、发放、监督和动态管理,负责低保对象、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及保障金发放等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主要负责社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申报、核实、评议、公布、监督和动态管理,为社区内低保对象、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