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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
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1]134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同时,请各地将对商贸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的情况于次月底逐级上报至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原各地按季上报的《增值税日常稽核情况统计表》及分析报告停止上报。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15日 国税发[20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接连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专用发票)案件,作案者均以注册一般纳税人商贸公司(以下称商贸企业)为掩护从事虚开专用发票活动,大肆偷骗国家税款。为了防范此类虚开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不包括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须向税务登记部门提供有关营业执照、注册资金、银行帐号证明、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税务登记部门应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对其经营场所、货物仓库进行实地察访,确认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及时将企业的有关税务登记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部门(以下称认定部门)。
  二、认定部门必须对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所报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及经营场地(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与其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资料进行核验,经核验无误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料认定。
  三、认定部门应根据商贸企业上报的预计销售额核定其使用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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