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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南宁中国语言文化学校自费来华短期留学生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
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南宁中国语言
文化学校自费来华短期留学生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桂价费字[2001]251号 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


南宁中国语言文化学校:
  你校《关于申请办理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规定,经研究,现就你校自费来华短期留学生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费来华短期留学生学费:
  汉语初、中、高级班:10000元/生/学年;
  中国武术、中国音乐班:10000元/生/学年。
  二、短期留学生住宿费:
  A类:有空调、彩电、席梦思床、卫生间
  单人间:40元/床/天,双人间:30元/床/天;
  B类:有电风扇、彩电、席梦思床、卫生间
  单人间:30元/床/天,双人间25元/床/天,
  三人间:15元/床/天。
  三、自费来华短期留学生的各项收费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学员可交纳人民币或外币,交纳外币时,按缴费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外币计价收费。
  四、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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