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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意见

  三、加强业务培训,尽快落实持证上岗规定
  要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尽快熟悉本职业务,今后两年内,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从业三个月以上人员的持证上岗率要达到90%以上。各市、地负责对当地民办职介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级公共职介机构从业人员由省厅统一安排培训或省厅委托由市、地进行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陕西省职业介绍人员上岗证》。
  从事职业指导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国家资格证书,有关职业指导人员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管理员、操作员的培训由省厅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四、做好农村劳动力的开发就业工作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要认真探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开发就业问题,做好农村劳动力的有序流动和就地转移工作。有条件的市、地可在剩余劳动力较多、基础较好的乡镇建立农村劳动力市场,发挥乡镇劳动服务站的作用,多渠道扩大劳务输出,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为劳动力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做好服务工作。全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县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形式和途径,要加强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总结上报试点情况。
  五、进一步落实国家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省外出就业及外省来陕务工经商人员逐年增加,为加强对流动就业工作的管理,要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由陕西省劳动保障厅按省《条例》和部《规定》统一购制,各市(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需要的证卡统一由市、地劳动就业管理或职介机构持单位介绍信到省厅对外劳务办公室领购。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私自印制、伪造、涂改、转让及倒卖证卡。要进一步落实流动就业人员原籍办卡,持卡外出,凭卡办证,凭证就业的规定。外省来陕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凭本人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其它必要的证明向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办“陕西省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视为有效。对无就业证的外来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介绍和推荐就业。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抓住这次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利时机,加强执法监察力度,为建立规范良好的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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