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肇庆市肇庆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省交通厅关于肇庆市
肇庆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粤费[2001]12号 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


肇庆市物价局、交通委员会:
  《关于肇庆大桥双向收费车辆通行费标准的请示》(肇交委字[2001]14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2001]21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肇庆大桥(其中桥梁总长3620米、引道长5.19公里,采用平原微丘区一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竣工通车并交付验收后,设置肇庆大桥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双向收取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根据省政府令1998年第34号规定,收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该收费站应使用省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经营期满,即停止收费。收费站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将提取管理费比例报省交通、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年度财务收支和各类车流量情况报表上报省物价局、交通厅。收费站每年由当地交通、物价、审计、财政部门联合进行综合年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