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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大关于设立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南昌市人大关于设立南昌市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01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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