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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
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1]28号 2001年7月2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2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 每人/元
  初级工:A类120元 B类90元 C类70元
  其中:考核技能30元
  中级工:A类160元 B类130元 C类100元
  其中:考核技能40元
  高级工:A类200元 B类170元 C类140元
  其中:考核技能60元
  技师:A类240元 B类200元 C类170元
  其中:考核技能90元
  高级技师:A类280元 B类240元 C类200元
  其中:考核技能130元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具体分类详见附表。
  二、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培训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6号)规定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重复培训、重复考核、重复收费。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应用于报名、理论考试、实际操作所需原材料、租用场地、专家评定等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四、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406号)执行,每本4.00元。
  五、对下岗职工和特困职工,要给予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具体减免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六、此文件自发布之日执行,试行期两年,届时自行废止。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黑龙江省工人培训、考核收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黑劳培字[1993]71号),同时废止。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职业(工种)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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